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浮山县,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号。2020年3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乡**街**巷**号。2016年11月23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3月2日因殴打他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能给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证增驾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孟某某、杨某某、成某某、王某某等七人共计50000元。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已将赃款50000元全部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其婧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