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Z24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67********,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6月10日被辽宁省灯塔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8年3月7日被辽宁省灯塔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3000元。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6月10日被辽宁省灯塔市公安局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乌拉特前旗公安局补充侦查, 2020年12月3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李某甲为了实施诈骗,事先购买了2盘铜线和一些类似于铜线的假铜线盘。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招工平台联系并雇佣白某某给其驾驶车辆。2019年8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雇佣白某某驾车行驶至黑龙江省密山市兴凯镇东胜村药材基地东侧,遇到收废品的吕某某,后被告人李某甲头戴一个红色安全帽、身着印有“中国电信”字样的蓝色工作服下车与被害人吕某某搭讪,并用事先准备好的2盘真铜线给被害人吕某某看,双方经过协商,被害人吕某某决定购买,但因被害人吕某某当时没有钱,后被告人李某甲随同被害人吕某某一起回家拿上钱又来到东胜村药材基地东侧,被告人李某甲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将其车内事先准备好的6盘假铜线盘卖给了被害人吕某某,随后被告人李某甲乘车离开。当日,被害人吕某某亲属向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公安局报案称被害人吕某某被打伤并被抢走1700元。后密山公安局决定对吕某某被抢劫案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8月31日以涉嫌抢劫罪将被告人李某甲刑事拘留,之后向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19年9月12 日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批准逮捕,当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 日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将依法扣押的被告人李某甲持有的人民币1600元发还被害人吕某某。
2019年8月26日, 被告人李某甲与其通过微信平台雇佣的司机李某丙驾车行驶至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北环路云天小区南门附近,遇到收废品的武某某,后被告人李某甲采用同样手段,以假铜线冒充铜线,给被害人武某某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出售了10盘假铜线盘, 随后被告人李某甲乘车离开。2019年8月28日,被害人武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报案。2019年9月23日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将武某某被诈骗案移交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2019年11月5日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将依法扣押的被告人李某甲持有的人民币2600元发还被害人武某某。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告人李某乙在微信聊天时谈论用假铜线当真铜线卖,被告人李某甲雇佣被告人李某乙开车,并答应每天给被告人李某乙200元的工资。被告人李某甲在出发前购买了两卷真铜线和100卷假铜线,并于2020年7月7日通过物流公司将假铜线以电缆线的名义从沈阳托运到呼和浩特市。之后二被告人驾车来到呼和浩特市,从物流中心提取了托运的假铜线。2020年7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乘坐被告人李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辽A*****的轿车来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第一中学附近,遇到收废品的马某某,被告人李某甲采用同样手段,以假铜线冒充铜线,给被害人马某某以人民币9900元的价格出售了30盘假铜线盘, 随后二被告人驾车离开。当日,被害人马某某发现被骗后向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报案。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被害人马某某实施诈骗后,从乌拉特前旗驾车来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三联路口附近,遇到收废品的常某某,被告人李某甲采用同样手段,以假铜线冒充铜线,给被害人常某某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出售了13盘假铜线盘, 随后二被告人驾车离开临河。
2020年7月15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接到被害人马某某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于当晚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青苹果快捷酒店将二被告人抓获,并扣押了二被告人驾驶的车牌号为辽A*****的轿车及携带的2卷铜线盘、42卷假铜线盘、2件后背印有“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字样的上衣、1件深蓝色工作裤、一顶蓝色安全帽、2部手机和人民币13100元。案发后,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发还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9900元,发还被害人常某某人民币32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甲以假铜线冒充铜线诈骗作案4起,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7400元;被告人李某乙伙同李某甲诈骗作案2起,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移送案件通知书 、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认罪认罚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丁、李某丙、毕某某、李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武某某、马某某、常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侦查实验等笔录;
5.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且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供犯罪使用的2卷铜线盘、42卷假铜线盘、2件后背印有“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字样的上衣、1件深蓝色工作裤、一顶蓝色安全帽及2部手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瑞芬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本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材料二份;
5.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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