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诈骗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小组。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乡**村**店**,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乡**村**小组。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乡**村**店内,虚构“微信红包返利”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000元。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戴某甲(另案处理)在上述地点,采取相同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麻某某人民币3488元、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830元、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530元、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900元;同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戴某甲在上述地点,采用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050元、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3438元。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抓获。手机等作案工具已被依法扣押。赃款均已被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分、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杨某某、麻某某等七名被害人的陈述;

2.同案犯戴某甲的供述;

3.证人范某某、戴某乙的证言;

4.110接警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6.电子数据;

7.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飞

2019年11月29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均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附光盘三张)、补充材料三页(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