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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Z387号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5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广州市番禺区**路**号**房20205月13日因涉嫌诈骗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5196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职工,住广州市番禺区**镇**公司**楼**。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诈骗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代其妻子被告人李某乙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由于李某乙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未满8年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为了达到提前退休的目的,李某乙、李某甲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了九份李某乙在蜡壳车间工作的《兴宁县制药厂职工工资核算表》申请提前退休。经核实:“1993年12月”、“1994年7月”、“1995年4月”三份《兴宁县制药厂职工工资核算表》是伪造的核算表。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批准李某乙提前退休后,将该三份伪造的《兴宁县制药厂职工工资核算表》作为证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提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申请再审、申请行政诉讼监督,企图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经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测算,若被告人李某乙经批准提前退休,其2015年11月至2020年9月可领取的养老待遇总额为人民币164188.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宁县制药厂职工工资核算表》等书证;

2.证人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俊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乙(电话:1352766****)、李某甲(电话:1871884****)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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