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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诈骗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200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200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乙与李某甲在同村朋友家中,利用手机在“新年快乐”的QQ群内,以发送“返利广告”方式,诈骗了侯某某人民币3946元。案发后,李某乙、李某甲共同赔偿了侯某某40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两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侯某某被诈骗的转账记录情况截图,侯某某提供的谅解书、收条、收款转账截图;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利用网络实施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自动投案,供述犯罪事实,并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了侯某某的损失,与侯某某达成了和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犯罪学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军强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7358****;

2.被告人李某乙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1879****;

3.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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