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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诈骗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68********,满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村农民,住该村。2019313日因涉嫌诈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311日被桦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诈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桦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8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813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18年8月,桦南县****村上报农作物种植土地面积时,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虚报种植大豆土地面积69.93亩,获取国家大豆种植补贴款人民币22,377.6元,用于家庭生活支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将赃款退回。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于2019年3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某甲、李某乙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孙某某、杨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某甲、李某乙供述和辩解;

4.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种植补贴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某甲、李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洋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某甲、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桦南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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