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68********,满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诈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桦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诈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桦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18年8月,桦南县**乡**村上报农作物种植土地面积时,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虚报种植大豆土地面积69.93亩,获取国家大豆种植补贴款人民币22,377.6元,用于家庭生活支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将赃款退回。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于2019年3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孙某某、杨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供述和辩解;
4.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种植补贴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洋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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