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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8〕3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81970********,佤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自治县,家住沧源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11960********,回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号,现住沧源自治县公租房**栋**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1990年被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沧源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8日向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收案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3月15日至4月12日、自2018年5月27日至6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3月1日至3月15日、自2018年5月13日至5月27日、自2018年7月15日至7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共商贩卖毒品事宜。同年9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驾驶装有毒品的云******摩托车并在沧源自治县司岗里大道葫芦小镇往县城方向200米处停留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摩托车货架上查获外用白色口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32940.53克。后经李某乙交代,民警在其家中卫生间排风扇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861.67克。

2017年11月20日16时许,民警在沧源自治县勐董镇芒回支线K1+100M处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后经李某甲交代,村民李某丙、李某丁将李某甲藏匿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354.54克交给民警。本案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36156.7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6.毒品提取、称量、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贩卖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承担罪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景

2018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沧源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查获的毒品存于沧源自治县公安局。

3、移送侦查卷4册、光碟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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