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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赌博案)(公开版)_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92********,汉族,初中肄业,打工,户籍所在地鹤壁市山城区,住山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7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9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鹤壁市山城区,住山城区**乡**村**号院。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解除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1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李某甲雇佣李某乙在山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鹤山区鹤壁集镇良峪村李某甲岳父家中及山城区李某甲租赁房子家中,通过微信组织他人进行时时彩赌博,交易流水4975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及抓获证明、赌博网站截图、微信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大伟

检察官助理:陈少华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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