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3319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6********,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汉族,初中肄业,服务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赌博,于2012年12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同年6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乐清市虹桥镇新丰路475号三楼摆放麻将桌,聚集赌博人员以“武汉花麻将”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被告人李某乙明知被告人李某甲聚众赌博并抽取头薪,仍将其租用的虹桥镇新丰路475号三楼房屋转租给李某甲。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抽取头薪款累计6万余某某。
2020年5月27日,民警在虹桥镇新丰路475号抓获被告人李某甲。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李某乙主动到乐清市公安局虹桥派出所投案。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已某某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手机、扑克牌;
2.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现金缴款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及鲨鱼APP照片、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聚众赌博并抽取头薪,被告人李某乙明知李某甲聚众赌博仍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主某某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某某,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已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李某乙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财生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取保候审。
2.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办案系统移送。
3.随案移送现金缴款单壹张(6万元);麻将贰副、手机壹部、扑克牌柒副(暂存于温州物证中心);
4.《认某某具结书》《值班律师工作记录表》《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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