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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赌博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现住陇西县********号,无前科。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在兰州市城关区抓获,同日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系中共党员,现住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杭州东站派出所在临安市抓获,同年10月25日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二人组织李某丙、雷某某、任某某、代某某等人,先后在陇西县云田镇任某某、唐某某家中及陇西县巩昌镇蒲某某出租房内,提供毒资和赌具,以掷骰子押单双、扑克牌“推小九”、“推十点半”等方式聚众赌博五次,并以20比1的比例进行抽头渔利,二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10000余元,赌资数额累计66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李某乙、雷某某、任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新文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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