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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走私、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6********,佤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勐董边境派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2001********,佤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勐董边境派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为吸毒人员。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通过聊天后相互商量偷渡到缅甸购买毒品吸食,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驾驶摩托车到达沧源县**边境小道附近,偷渡出境至缅甸**村,以500元的价格向境外人员购得二包毒品,二人分别吸食3颗。20时41分,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携带毒品返回,途径沧源县芒摆村边境疫情封控组执勤点时,被执勤人员查获。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35.9克。经鉴定,毒品冰毒可疑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等物证;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李艾门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提取、称量、取样等笔录;7.光盘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学云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5盘随案移送。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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