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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走私普通货物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三刑诉〔2020〕Z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村,住海口市美兰区******花园**单元**,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5月2日被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庚,北京浩天信和(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号**花园**单元**,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5月2日被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海口美兰机场海关担任协管员时,利用协管员身份在机场找旅客借用身份信息和机票帮朋友购买免税品,买好后让正好离岛的亲朋好友带出岛再寄回,或者直接用机场的通行证从员工通道带出来,从中谋取非法利益。2018年4月李某甲的非法牟利行为被海关发现后被辞退。2019年开

始,李某甲开始利用他人离岛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在微信朋友圈销售牟利。2019年国庆开始,李某甲开始给王某甲、海某某、王某乙等人当买手,组织、利用代购人员(俗称“人头”)离岛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品转卖给上述人员,从中赚取50-100不等的人头代购费。李某甲找人头的方式有:一是在机场等免税店现场找旅客借票;二是通过亲朋好友;三是自己找拉客的自由职业人员;四是找导游;五是找专门水客头。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乙开始帮助李某甲利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并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给李某甲帮助支付免税货款。同年3月底,李某甲、李某乙开始在美兰机场利用出岛旅客免税额度套购免税商品,买好免税品后,不实际登机离岛,而是直接趁安检人员换班的时候溜出来,有时候通过VIP通道出来。在帮助李某甲购买免税商品过程中,李某乙认识了一些韩国代购后,也利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转卖给韩国代购,从中赚取差价经海口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核查,被告人李某甲在多家离岛免税店套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销售牟利,涉及免税商品价值12207045.21元,涉嫌偷逃税款2106248.86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李某乙参与利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1991件,价值1060474.27元,涉嫌偷逃税款221008.4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手机、免税商品等物证;

2.银行流水、购买免税品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龚某某、陈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进行倒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偷逃应缴纳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帮助被告人李某甲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进行倒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海林

书  记  员:谢惠玲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被保候审,李某甲联系电话1520898****,李某乙联系电话13698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张;

3.涉案财物见卷内查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海口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分局;被告人李某甲已预交罚金1.7万元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被告人李某乙已预交罚金5000元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附汇款凭证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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