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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3241972********,汉族,小学文化,**肥料有限公司法人,群众,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街**巷**号。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704031983********,汉族,初中文化,**肥料有限公司业务员,群众,现住河北省无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薛城区**镇**街**号)。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沽源县马铃薯种植户闫某某、付某某、梁某某等三人从内蒙古多伦县“内蒙古**肥业销售有限公司”的经销商张某某、吕某某处购买“撒可富”牌化肥并签订了化肥购销合同。后张某某、吕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乙,通过李某乙联系了河北**肥料有限公司的法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自己公司不具备任何生产、灌装“撒可富”牌化肥资质的情况下,同意灌装“撒可富”牌化肥,并从山东济南农资博览会上购买了“撒可富”牌化肥包装袋,在河北**肥料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灌装“撒可富”牌化肥200吨,后将该批化肥通过李某乙销售给张某某、吕某某,张某某、吕某某将该批化肥销售给闫某某、付某某、梁某某三人。2017年6月15日,经**化肥有限公司鉴定,该批化肥的“撒可富”商标是冒用**化肥有限公司第580414号撒可富注册商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付某某、闫某某、梁某某转账记录、张某某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转账回单、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化肥购销合同、**化肥有限公司出具“撒可富”牌化肥外包装鉴定证书等;

(二)证人吕某某、张某某、李某丙等证言;

(三)被害人闫某某、梁某某、付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供述与辩解;

(五)提取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商标的管理制度,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予以出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06000元,数额巨大,侵犯了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任源锦

检察官助理:石晓旭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河北省无极县**乡**村**街**巷**号、被告人李某乙现住河北省无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件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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