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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销售假药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宜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宜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起,被告人李某甲陆续向何某某购买 “何公霸抑菌膏”、“何公霸”、“金古宝抑菌膏”,并销售上述产品。2018年9月起,由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各出资5000元,由李某甲何某某购买“何公霸抑菌膏”、“何公霸”、“金古宝抑菌膏”三种产品,李某乙李某甲信宜市***公园***市场、**镇圩等地方向不特定人群销售上述产品,扣除成本后两人各分得约5000元。2018年11月20日李某甲李某乙汇款10000元(包括李某乙获利)给李某乙妻子某某某。2018年11月21日,信宜市公安局民警在信宜市**镇**圩**超市对面查扣到李某甲持有的“何公霸抑菌膏”17克装30支,“何公霸”50毫升装18瓶、“金古宝抑菌膏”50毫升装134瓶、当天销售所得人民币1550元。经信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何公霸抑菌膏”、“何公霸”、“金古宝抑菌膏”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产品一批;2.书证:(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身份信息,(2)李某甲李某乙对微信收款记录、宣传单张、快递签收单、销售的产品照片的指认,(3)何某某对其使用的微信号、快递签收单、销售的产品照片的指认,(4)银行交易流水清单,(5)抓获经过;3.证人何某某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2)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扣现场视频及李某甲李某乙手机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各出资人民币5000元向何某某购买假药“何公霸抑菌膏”、“何公霸”、“金古宝抑菌膏”并向不特定人群销售,两人各分得违法所得约人民币5000元,其2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2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被羁押在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视频光盘1张,电子数据光盘1张,随案移送。

4.查扣的涉案产品一批、销售所得1550元现存放在信宜市公安局,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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