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8〕29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31985********,汉族,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99号19栋1单元601号,捕前住石家庄市**。2017年10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119860312601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爆台寺村健康街248号,捕前住石家庄市**镇**小区**。2017年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6月左右,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找到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公司”)融资部主管王某某,表示可以为联邦公司在社会上进行集资,二人从集资款中获取提成,融资部主管王某某在向该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裁靳伯柏请示后,以联邦公司的名义与二人签订了融资委托合同,约定提成总比例为25%(含投资客户年利率、业务员的提成款等费用)。2014年2月1日该公司副总裁靳伯柏以联邦公司的名义与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签订委托合同,将二人的提成款总比例提高至30%。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联邦公司年息20%至28%向社会群众宣传集资,社会群众以与联邦公司签订《附条件购房合同》或《购房合同》的形式向联邦公司进行投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集资款3%至10%的比例进行提成。经审计,李某甲、李某乙作为业务人员揽存276名投资人的投资款,涉及投资笔数280笔,投资本金271841230元,二人共获得业务提成13929844元。联邦公司已偿还该部分投资人74309209元,其中偿还本金48082230元,支付利息26226979元,扣除完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后尚未偿还投资人的金额为1975320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供述,证人王某某、彭某某、杨某某、薛某某等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恺
2018年8月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肆册;
3、司法鉴定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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