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49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单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1日在沪陕高速先锋出口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学田派出所民警抓归案,次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村**组,现住单县**镇**庄**村**楼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1日在沪陕高速先锋出口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学田派出所民警抓归案,次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退回单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为诱饵,借用单县***合作社、单县***养殖专业合作社、单县***专业合作社,单县***专业联合社的名义,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83.14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股金单、借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黄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天民
代理检察员谢囡囡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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