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公诉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现住舟曲县*镇*行政村*驾校。无前科。2019 年1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宕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现住舟曲县*镇*行政村*驾校。无前科。2019 年1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宕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与其亲属李某丙、李某、李某丁在宕昌县沙湾镇董家庄高速隧道口,因索要债务与被害人左某某发生口角,后李某甲等人强行把被害人左某某带到何某某驾驶的皖A*****荣威牌车上带往舟曲县。到舟曲县城后,李某甲等人用左某某的驾驶证入住了“万家宾馆”103室,并由李某甲、李某乙、李某3人看守。在入住宾馆途中李某甲对左某某进行了殴打。1月11日,李某甲、何某某、李某乙、梁某将被害人左某某带至李某乙驾驶的甘K*****别克牌越野车上,先后到舟曲县一律师事务所、劳动局等地,咨询相关情况,当日下午,被害人左某某告知李某甲等人其老板盖某某可能已经报警,后李某乙、李某将左某某带至两河口派出所、舟曲城关派出所询问报案情况,在此期间,左某某提出要回工地要钱,但李某甲等人均未同意,当晚22时40分许,李某乙被民警在龙舟大酒店电梯口抓获。1月14日13许,李某甲向宕昌县公安局沙湾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审讯,李某甲、李某乙对自己参与本案,利用甘K*****(别克牌昂科威)、皖A*****(荣威牌越野)车运输左某某至舟曲县城万家宾馆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案中被害人左某某被非法拘禁达29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为索要债务,强行将被害人带走并控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蓉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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