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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所湖南省嘉禾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91********,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嘉禾县坦坪镇凌云村村支书,户籍所在地和住所湖南省嘉禾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13日至9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同是村联防队员的李某庚在抓获正在偷东西的李某丁、李某丙和李某己,时任村支书的被告人李某乙到达现场后,提出将三人带到村委会办公室处理。到村委会办公室后,李某乙、李某甲让李某丁等人交代盗窃事实,并由李某甲找来同样参与了盗窃的李某戊。期间,为了惩罚李某丁、李某丙、李某戊的盗窃行为,经围观村民提议,李某乙、李某甲让三人跪在砖头上,李某乙打了李某丙一耳光,李某甲用树枝抽打了三人的屁股。后又将三人挂牌在村内游街示众。18时许,综治主任李某辛报警,将三人带到嘉禾县公安局坦坪派出所。

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乙经民警传唤到案,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经李某乙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壬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婷娴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李某甲1524352****、李某乙177735488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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