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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非法狩猎案)_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桂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31027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桂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5月25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桂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32829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桂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5月25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上犹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的通告”。2020年5月13日下午,李某甲邀约李某乙(二人均未办理狩猎证)并携带锄头、柴刀和塑料编织袋,从湖南省桂东县**乡**村的家中出发,由李某甲驾驶自己无牌照力帆摩托车搭载李某乙来到江西省上犹县五指峰乡黄竹头村,将摩托车停放在江西坳原木材检查站附近的公路旁后,两人步行来到五指峰乡黄竹头村李某丙的“寒菜窝”山场寻找到竹鼠洞穴,便使用锄头和柴刀采取挖洞的方法从洞穴中挖出野生竹鼠三只(一只母鼠,两只幼鼠),在返回途中的江西坳木材检查站附近时被上犹县公安局五指峰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当日下午李某甲、李某乙在接受公安机关民警调查询问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民警等相关人员对三只竹鼠进行了拍照、鉴别和放生。经上犹县野生动植物管理站人员认定,李某甲、李某乙猎捕的三只竹鼠属于中华竹鼠,该物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4.证人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李某乙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盛安

检察官助理:赖  媛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2********

2.被告人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3********

3.侦查卷宗贰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 物证:锄头壹把、柴刀壹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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