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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63********,汉族,大学文化,公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住监利市**镇**社区,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荆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10月2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1月27日被释放;经监利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住监利市**镇**社区**组,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监利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被告人李某甲得知监利县**镇**中心分公司位于**镇**村的土地因**公司破产要处理,找到原**镇**中心分公司经理陈某甲(已判刑),告知其有购买意愿。陈某甲见有利可图,提出与李某甲合伙。李某甲又邀约被告人李某乙加入合伙,通过陈某甲的介绍,李某甲同意董某某(已判刑)加入合伙。四人经过商议,决定各出资30万元购买土地。2006年4月,李某甲等人找到监利县**公司经理郑某某,将**镇**中心公司的面积为7342.35平方米的地块,按企业用地性质以60万元的价格购得。2009年上半年,李某甲、陈某甲、董某某及李某乙商议如何处理土地时,李某甲明确提出土地搁置几年未见收入,现在有人想购买土地作为宅基地使用,希望将土地划分成宅基地出售。对于李某甲的想法,陈某甲、董某某及李某乙均表示同意。同时商议决定由陈某甲、李某甲负责土地出售事宜,董某某、李某乙不负责具体事务,只参与分红。

2009年上半年至2014年,李某甲等人以宅基地的形式将部分土地予以出售,其中,李某甲以1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胡某某、陈某乙土地286平方米,以14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甲土地336平方米,以14.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乙土地120平方米,以2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高某甲土地180平方米,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丙、夏某甲土地120平方米,以16.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沈某甲土地120平方米,以1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土地120平米,以2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甲土地480平方米,以1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袁某某土地546平方米;陈某甲以2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乙、沈某乙土地180平方米,以12.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丁土地100平方米。

期间,每出售一块土地,李某甲、陈某甲都会将具体情况告知董某某、李某乙。2009年底,李某甲、李某乙等四人曾分赃一次,各分得赃款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土地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宗地图、中共监利县**镇纪委文件、中共监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文件、监利县规划局《关于监利县**仓库土地资料的相关证明》、土地估价报告、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胡某某、吴某甲、朱某丙、杨某乙、朱某乙、李某丁、高某甲、沈某甲、夏某乙、王某某、袁某某、杨某甲、吴某乙、张某某、高某乙等人的证言;4.同伙董某某、陈某甲的供述;5.现场照片;6.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正腾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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