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86********,哈尼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住墨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9年11月29日被墨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大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85********,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9年11月29日被墨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甲向被告人李某乙购买了一棵椿树,同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请朋友徐某某、李某丙、马某某、张某某帮忙,并在被告人李某乙的带领下,六人一起到墨江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地,使用油锯、斧头、锄头、撬棍等工具将所购买的椿树刨根伐倒,后被森林公安民警查获。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采伐的椿树为毛红椿,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立木蓄积7.87立方米,材积5.51立方米,经墨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661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口证明、现场勘查、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昌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两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各自住所地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3册,起诉书1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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