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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已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街**队**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街**队**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系夫妻,李某甲与李某丙系兄弟。2013年3月份,李某丙将其位于阜南县**镇的旧房予以翻建时与李某甲发生纠纷。同年3月14日,李某丙与李某甲达成协议,李某甲同意李某丙建房,李某丙留一米出路给李某甲使用。李某丙房屋建好后,李某甲、李某乙以李某丙房屋二楼多出一米挑檐违反协议为由,要求李某丙拆除房屋,同时要求将其母亲李某丁(已故)名下的1.8亩承包地登记在其名下。李某丙未能满足二人要求。为此,李某甲、李某乙多次到阜南县**镇政府、阜南县**委等部门信访声称李某丙霸占其土地。经查:李某丁名下承包地系李某甲、李某戊共同拥有,李某丙建房符合镇总体规划。阜南县**镇政府、阜南县**委等部门多次将调查结果回复李某甲、李某乙,同时告知李二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其诉求。李某甲、李某乙以未能满足其要求为由,多次到阜南县相关部门进行信访。期间,李某乙在阜南县**委办公室非法滞留近一个月,李某甲和李某乙连续十余天到阜南县**委进行吵闹,二人依法被阜南县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李某甲、李某乙通过正常途径未能满足其不合理诉求后,自2018年8月份至2019年7月份,二人多次到国家信访局登记信访,国家信访局多次回复不予受理,并告知二人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二人不听劝阻仍然到国家信访局进行登记信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政府部门相关文件等书证;

2.证人姬某某、李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夫妇无合理正当诉求仍坚持信访,经行政处罚后,仍多次到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云飞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乙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李某甲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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