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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杜某甲等组织卖淫、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2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兰州**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兰州市城关区**路“**国际娱乐会所”总经理甘肃**娱乐有限公司(**会一号店)股东兰州**音乐餐吧(**会二号店)股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路**号,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路**都**号楼**号。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甲,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兰州**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股东、拓展部副总经理,甘肃**娱乐有限公司(**会一号店)股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镇**沟**社**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道**号**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兰州**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股东、会员部经理,甘肃**娱乐有限公司(**会一号店)股东、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沿**号**室,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湾**园**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润海,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兰州**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桥**号**室。2013年6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兰州**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股东、拓展部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道**号**号楼1单元1302室。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03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兰州**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督察部经理、内务部副经理,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路**巷**号**室。2007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兰州**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股东、“妈咪”,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乡**村**社**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家园**座**室。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兰州**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妈咪”,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路**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苑**区**号楼**室。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兰州**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妈咪”,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被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7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兰州**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妈咪”,住兰州市城关区**大街**号**室。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被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02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兰州**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妈咪”,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家园**幢**单元**室,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道**号**号楼**室。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兰州**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妈咪”,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道**号**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4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兰州**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兰州市西固区**路**街**号**室,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巷**号**室。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85********,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兰州**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内务部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后街**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滩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11月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1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兰州**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内务部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街**号**层**号。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鑫,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3199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兰州**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内务部员工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窑**号。2013年6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海军,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城关区**路**餐饮娱乐城内务部经理、兰州**音乐餐吧(**会二号店)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沟**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坪**苑**区**号楼**。2015年1月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2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被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甘肃**娱乐有限公司(**会一号店)营销人员,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园**郡**团**室。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被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兰州**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营销人员,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乡**村**组**巷**号。2013年5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4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甘肃**娱乐有限公司(**会一号店)男模领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巷**号。2015年1月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甘肃**娱乐有限公司(**会一号店)男模领队,兰州**音乐餐吧(**会二号店)男模领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乡**村**山**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局家属院**号楼**室。2019年4月12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被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02199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甘肃**娱乐有限公司(**会一号店)男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路**号**单元**室,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滩路**号。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年9月2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甘肃**果品合作社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年9月2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兰州**音乐餐吧(**会二号店)保安,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坪**村**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年9月2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杜某甲、杨某甲、李润海、朱某甲、杨某乙、何某甲、吴某某、杨某丙、王某甲、雷某某、肖某某、赵某甲、马某甲、金某某、周鑫魏海军、张某甲、辛某某、裴某某、杜某乙、尹某某、段某某、刘某甲、张某乙分别涉嫌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一次退回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3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长期混迹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餐饮娱乐城”、“**”(简称**会一号店)、“**”音乐餐吧(简称**会二号店)等多个娱乐场所,并参与经营管理,后入股投资。2018年8月,其纠集李润海、杨某甲、杜某甲等人成立了**娱乐会所,其投资、经营、管理的上述多个娱乐会所均长期存在异性有偿陪侍。2016年12月,**会一号店因异性有偿陪侍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停产停业6个月。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为争夺客源份额、获取非法利益,以**会一号店被查处系时任**宫娱乐会所经理李某乙举报为由,纠集杜某甲、杨某甲等多人到竞争对手营业场所“摆场子”聚众造势、殴打他人,借此在同行业中立威。2018年6月,“**国际娱乐会所”因异性有偿陪侍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停业整顿3个月。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国际娱乐会所”因与到店消费的客人偶发矛盾,进而借题发挥,纠集其参与经营的多个娱乐场所工作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共20余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进一步扩大其在行业内的影响力。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原“**会”娱乐会所旧址共同出资开设“**”娱乐会所,沿袭原“**会”的经营模式及影响力,以提供异性有偿陪侍、卖淫为手段,吸引男性顾客到店消费,高价销售酒水,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安排内务部人员杨某乙等4人跟踪、监视公安机关动向,对抗社会管理。为寻求保护,李某甲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公安人员行贿人民币10万元,拉拢腐蚀公职人员。2018年8月至同年12月,“**”的股东及管理人员杜某甲、杨某甲、何某甲等人组织多名卖淫人员卖淫,仅公安机关查证落实的就有20名卖淫人员,卖淫事实35起。2018年12月22日以后,兰州市公安局陆续抓获李某甲等被告人,并冻结“**”娱乐会所人民币50.972673万元,显示以被告人李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已具备一定经济基础,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李某甲、李润海、杜某甲、杨某甲、何某甲、朱某甲伙同徐某甲、石某某、刘某乙、杨某丁(4人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兰州**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友好大厦6、7楼开设“**娱乐会所”(以下简称“**”),由徐某甲担任总经理,负责管理会所全面工作;被告人杨某甲及杨某丁担任会员部经理,负责会员办理充值相关工作;被告人朱某甲、杜某甲及石某某担任拓展部副总经理,负责管理“妈咪”和女性陪侍人员;被告人赵某甲及刘某乙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楼面管理;具有客户资源和管理陪侍人员经验的被告人何某甲、吴某某、王某甲、杨某丙、肖某某、雷某某等“妈咪”隶属拓展部,负责招募、管理女性陪侍人员,联系客户到店消费、安排女性陪侍人员向男性客户卖淫;被告人杨某乙、马某甲担任内务部经理,负责盯防公安机关等工作,被告人金某某、周鑫为内务部员工,负责跟踪、监视公安机关动向。

   “**”以提供异性有偿陪侍、卖淫为手段,吸引男性顾客到店消费,高价销售酒水营利。“**”对招募的女性陪侍人员,采取分组管理、规定上下班时间、上班造册签到、中途离场请假、设置“公关房”集中等候、按身高相貌分档收费、建立微信群、外地招募的陪侍人员集中住宿等措施进行管理。男性顾客在会所消费期间,经“妈咪”或管理人员直接安排或同意,由该公司女性陪侍人员或“外围”女(非会所陪侍人员)到男性顾客指定地点,以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价格向男性顾客卖淫。对曾到店消费的熟客,该公司“妈咪”或管理人员通过微信等方式安排公司女性陪侍人员或“外围”女(非会所陪侍人员)卖淫,安排卖淫的“妈咪”或管理人员每次从嫖资中抽取人民币500元、800元或1200元不等的提成。

    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甲及徐某甲等人知悉“**”被举报存在异性陪侍、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行为后,分两次先后在**娱乐会所包厢、永昌路一茶楼内,由被告人李某甲向时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治安行动大队教导员陈某甲行贿10万元。

    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润海、朱某甲、赵某甲三人到重庆、山东等地,以每月13000元至16000元不等的价格,招聘何某甲等9名女性到“**”从事异性陪侍,被告人赵某甲曾劝说何某甲为到店消费的陈某乙卖淫。

    2018年8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杜某甲、杨某甲、朱某甲、何某甲、吴某某、杨某丙、王某甲、雷某某、肖某某等人共组织20名卖淫人员卖淫35起:组织卖淫人员党某某向冯某甲卖淫1次、向任某某卖淫1次、向詹某甲卖淫1次、向袁某某卖淫1次;何某甲向王某乙卖淫1次、向宋某某卖淫1次、向陈某乙卖淫1次;舒某某向李某丙卖淫2次、向陆某甲卖淫2次、向杨某戊卖淫1次、向王某丙卖淫1次;赵某乙向冯某乙卖淫1次;刘某丙向刘某丁卖淫2次;黄某某向马某乙卖淫1次;张某丙向马某丙卖淫1次;王某丁向马某丁卖淫1次;陈某丙向王某戊卖淫1次;葛某某欲向祁某某卖淫1次;张某丁向李某丁卖淫1次;王某己向杨某己卖淫1次;刘某戊向费某某卖淫1次;夏某某向姜某某卖淫1次;张某戊向王某庚卖淫1次;何某乙向马某甲卖淫1次、向赵某丙卖淫1次、欲向巨某某卖淫1次;陆某乙向詹某乙卖淫1次;付某某向邓某某卖淫1次、何某丙向柳某某卖淫1次、向马某戊卖淫1次;徐某乙向贺某某卖淫1次、向汪某某卖淫1次。

   破案后,兰州市公安局冻结“**”人民币50.97267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分红表、报销单、签到表、房态卡、轮房序位表、会议记录、酒店住宿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己、坚某某、魏某某、何某甲、舒某某、党某某、宋某某、陆某甲、冯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杜某甲、杨某甲、李润海、何某甲、朱某甲、吴某某、杨某丙、王某甲、肖某某、雷某某、赵某甲、杨某乙、马某甲、金某某、周鑫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监控视频截图等。

二、寻衅滋事罪

1、2017年1月某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以其负责经营的**会娱乐会所被公安机关查处系时任**宫娱乐会所经理李某乙举报为由,与朱某乙(另案处理)共谋对李某乙进行警告、教训,纠集被告人杜某甲、杨某甲等20余人,在兰州市城关区**商厦8楼的**宫娱乐会所大厅“摆场子”聚众造势,被告人朱某乙等人对李某乙、董某某进行辱骂、恐吓、殴打,被告人李某甲打电话从其他包厢叫来其他人共同对李某乙、董某某进行了殴打。事后,被告人李某甲向秦某某等被纠集人员支付了好处费。

2、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受白某某相邀至兰州市城关区黄河边**号趸船**茶楼,后与该茶楼有经营权纠纷的白某某委托朱某乙纠集秦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多人聚集在**茶楼船上,与该茶楼有经营权纠纷的对方人员(信息不详,另案处理)长时间对峙,致使案发当日该茶楼无法营业。对峙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全程在场。后被告人李某甲向秦某某转交白某某支付给朱某乙等人的好处费人民币8000余元。

3、2018年11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经营管理的“**国际娱乐会所”,与到店消费的王某辛因消费金额问题发生争执,在王某辛一方已经付款结账后,李某甲一方仍阻止王某辛等人离开,并纠集被告人杜某甲、杨某甲、杨某乙、魏海军、张某甲、辛某某、裴某某、杜某乙、尹某某、段某某、刘某甲、张某乙、朱某甲等20多名其参与经营的多个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分四批先后到达“**国际娱乐会所”。在被告人李某甲的指使下,杜某甲等人使用甩棍、橡胶棒、木盒、塑料板凳、拳脚先后多次殴打被害人王某辛。其中,被告人李润海电话纠集刘某甲、杨某乙等人到场参与。在听说民警处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李某甲指使魏海军删除案发时的监控录像,涉案人员才停止殴打王某辛,致被害人王某辛头皮下血肿、头皮挫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辛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病历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王某庚、卢某某、马某甲、徐某甲、石某某、王某任、郭某某、朱某乙、秦某某、胡某甲、祝某某、仲某某、李某戊、胡某乙、白某某、张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辛、李某乙、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杜某甲、杨某甲、李润海、杨某乙、魏海军、张某甲、辛某某、裴某某、杜某乙、尹某某、段某某、刘某甲、张某乙、朱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手机转账记录、监控视频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自2016年底以来,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杜某甲、杨某甲、李润海、朱某甲、杨某乙为重要成员,被告人何某甲、吴某某、杨某丙、王某甲、雷某某、肖某某、赵某甲、马某甲、金某某、周鑫为其他成员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人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在兰州市城关区南关什字、西关什字、盘旋路及周边地区,实施组织卖淫、异性有偿陪侍的违法犯罪行为,纠集他人到竞争对手场所聚众造势,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为非作恶,对上述地区娱乐行业的经营、竞争形成一定影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当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某甲、杜某甲、杨某甲、李润海、朱某甲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润海、杜某甲、杨某甲、朱某甲、杨某乙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甲、吴某某、杨某丙、王某甲、肖某某、雷某某、赵某甲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金某某、周鑫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海军、张某甲、辛某某、裴某某、杜某乙、尹某某、段某某、刘某甲、张某乙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杜某甲、杨某甲、李润海、朱某甲、何某甲、吴某某、杨某丙、王某甲、肖某某、雷某某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赵某甲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杜某甲、杨某甲、李润海、杨某乙、魏海军、张某甲、辛某某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裴某某、杜某乙、尹某某、段某某、刘某甲、张某乙、朱某甲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润海、周鑫、魏海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肖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晓妹

                                 代理检察员:张琼莺

                                 检察官助理:胡蓉蓉

                                 书  记  员:曹  寰

                                             杨婷婷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何某甲、吴某某、杨某丙、王某甲、赵某甲、马某甲、金某某、周鑫、刘某甲、段某某、张某乙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候审,被告人杜某甲、杨某甲、李润海、朱某甲、杨某乙、魏海军、张某甲、辛某某、裴某某、杜某乙、尹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候审,被告人肖某某、雷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23册(附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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