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阿森),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31991********,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路**路**小**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介绍卖淫,于2019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31997********,汉族,大专毕业,群众,无业,住山西省垣曲县**乡**村**号。因介绍卖淫,于2019年12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20年1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犯罪,于同年1月20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月2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将被告人杨某某介绍的嫖客李某某介绍给李聪聪(另案处理),后李聪聪安排李某某到郑州市金水区通泰路商都路逸泉国际酒店与外籍卖淫女YANA VLASOVYCH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
2019年1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告人李某甲介绍的嫖客王某某介绍给卖淫女管某某,后管某某到郑州市棉纺路汉庭酒店8219房间以2000元的价格与王某某进行卖淫嫖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聪聪、管某某等人的陈述;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勇
代理检察员:张春红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某某》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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