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公诉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8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镇**村**号。2002年4月30日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被阜平县公安局处罚款50元。2010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9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7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镇**号。201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灵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于次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告人杨某某酒后在阜平县阜平镇木匠口**村口无故殴打赵某某、刘某甲,后到刘某乙家中将狗打死,并将家中电视、洗衣机、梳妆台镜等物品砸坏。经阜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物品价格为人民币1141元。后刘某乙侄子刘某丙(已判刑)、王某某(在逃)等人与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逃)等人互相殴打,致使双方多人受伤。经保定法医医院鉴定,刘某丙、杨某某二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均属轻伤。
2011年10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在逃)在阜平县阜平镇**村桥上因为停车堵了李某甲行车的路,李某甲、李某乙将闫某某殴打至头部、面部、胸部损伤。经派出所调解,李某甲赔偿闫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3000元。
2015年8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阜平县阜平镇楼房村马圈沟口三岔口,因道路错车与高某某发生矛盾,后李某甲用拳头殴打高某某头部至其受伤。经派出所调解,李某甲赔偿高某某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与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东云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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