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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住沅江市****村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住沅江市**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杨某某与李某甲下载一“益阳牵手棋牌”的手机软件,并在该软件上创建且共同管理一“旺旺大礼包”的俱乐部,陆续邀集三四百人下载“益阳牵手棋牌”软件并进入“旺旺大礼包”的俱乐部以打“麻将”、“跑得快”、“鬼胡子”、“千分”的形式参与赌博,从中抽水渔利,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各抽头渔利12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于2020年5月27日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沅江市公安机关的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有证人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有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处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利清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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