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76********,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路**号,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无违法犯罪记录。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9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街**委**组,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无违法犯罪记录。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经预谋,事先准备车辆、油泵、油囊、油管、扳手、电瓶等物品,由李某甲驾驶车辆并控制油泵,杨某某下车撬油箱盖并放置油管的方式,多次盗窃货车油箱内柴油:
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二人驾驶车辆,窜至天津市津南区**镇**物流园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四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后二被告人将盗窃的柴油出售,所得赃款二人俵分。
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二人驾驶车辆,窜至天津市静海区**镇**开发区**公司门口,盗窃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窜至**镇**园附近道路,盗窃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后二被告人将盗窃的柴油出售,所得赃款二人俵分。
2019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二人驾驶车辆,窜至天津市静海区**镇**线与**路交口附近,盗窃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在此处的二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窜至**镇**园区**公司门口,盗窃被害人付某某在此处的一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后二被告人将盗窃的柴油出售,所得赃款二人俵分。
2020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二人驾驶车辆,窜至天津市北辰区**路**物流园内,盗窃被害人周某甲、赵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周某乙、郝某某、穆某某等人停放在此处的十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后二被告人将盗窃的柴油出售,所得赃款二人俵分。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共同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靳玉梅
2020年5月11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4张。
3.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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