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80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村**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村**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街**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2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饭馆内,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乙(男,40岁,北京市人)发生冲突,持酒瓶、玻璃杯等殴打被害人李某乙,并对其拳打脚踢,致其右侧眼眶内壁、上壁骨折等。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王某某后被民警抓获。现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芹
检察官助理:韩曦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京;
2.全部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6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6.无冻结、扣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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