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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杨某某等盗窃案)_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李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现住西畴县****村民委**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8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西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11月20日批准,同日被西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现住西畴县**镇**村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西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11月20日批准,同日被西畴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2月13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乡**村民委**村**号,现住西畴县**镇**村民委**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西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11月20日批准,同日被西畴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2月13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乙驾车载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到西畴县董马乡赶董马街,李某甲发现被害人冯某某外衣左边口袋有钱后,买了刮胡刀片欲划包拿钱并告知了杨某某和李某乙,后三人一起尾随冯某某至董马村委会门前的街上时,杨某某背篮子走到冯某某前面、李某乙走到冯某某右侧进行遮挡,李某甲走到冯某某左侧将其衣服口袋划破后掏走了现金300元,另有现金300元掏掉在地上后被杨某某捡走。三人得手后继续走到董马乡卫生院附近时,杨某某看见被害人胡某某背着的背包内有一个粉色钱包,遂让李某甲和李某乙走在胡某某前面遮挡,杨某某从后面将钱包拿走,三人离开现场经查看钱包中没有钱财。当日11时20分许,董马派出所民警在董马卫生院以北50米处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并从杨某某处查获现金300元,从杨某某所背的篮子中查获被害人胡某某的钱包。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看到杨某某被抓后离开了董马街,直至同年11月4日经拘传才到案。李某甲扒窃所得300元已被挥霍,从杨某某处查获的现金300元和钱包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背篮1个、衣服1件(已还被害人)、现金300元(已发还被害人)、钱包1个(已发还被害人);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等;

3.被害人陈述:冯某某、胡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共同扒窃他人财物,价值6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次犯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李某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清燃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西畴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36852****;被告人李某乙现在家,联系电话1589193****。

2.卷宗3册、光碟3张、篮子1个;

3.量刑建议书12份、证据目录2份、取保候审决定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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