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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杨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东县**镇**组**号,现住邵东县**镇**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24日被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刘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9年12月2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邵东县**宿舍楼下,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小包重约0.8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12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重约0.8克的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1月29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邵东县**宿舍楼下,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1小包重约0.8克的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邵东县**宿舍楼下,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重约0.8克的甲基苯丙胺。

5.2019年11月2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重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李某甲将毒品藏在**宿舍楼下,并将藏毒的地点拍照给了陈某某。

6.2019年11月28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邵东**宿舍楼下,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重约0.8克的甲基苯丙胺。

7.2019年12月2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邵东县**路宾王扑克厂附近,以8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某7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重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

8.2019年11月2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邵东县**镇(**线)附近的一桥边,以7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某6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重约0.8克的甲基苯丙胺。

9.2019年11月27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邵东县**大酒店停车坪,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蒋某某1小包重约0.1克的甲基苯丙胺。

10.2019年11月26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邵东县**大楼停车场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蒋某某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重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

11.2019年11月2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邵东县**大酒店对面的马路边,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卿某甲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

12.2019年11月11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邵东县**菜市场广场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丁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

13.2019年11月2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邵东县***宾馆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甲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重约0.5克的甲基苯丙胺。

14.2019年11月29日凌晨,刘某丙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2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微信转给被告人杨某某600元,被告人杨某某让被告人刘某甲去找被告人李某甲拿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刘某丙,被告人刘某甲拿到2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和刘某丙、李某乙在邵东县城***宾馆吸食。当天上午刘某丙再次让被告人刘某甲去买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微信转给被告人刘某甲300元,被告人刘某甲从被告人李某甲处拿到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和刘某丙在大城小爱宾馆一起吸食。

15.2019年11月30日上午9时许,刘某丙和李某乙到邵东县城***宾馆找被告人刘某甲购买3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刘某甲收到刘某丙300元现金后,乘坐李某乙的车到邵东眼镜城,被告人刘某甲从被告人李某甲处拿到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和刘某丙、李某乙在***宾馆一起吸食。

16.2019年11月23日凌晨1时许,刘某丙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杨某某让刘某丙联系被告人刘某甲,并让刘某丙给被告人刘某甲300元。刘某丙联系被告人刘某甲并付款后,被告人刘某甲在邵东县****小区门口交给刘某丙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

17.2019年11月2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刘某甲将毒品放在邵东县***宾馆楼梯间。

18.2019年11月23日下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少许甲基苯丙胺片剂。

19.2019年11月24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邵东县***酒店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

20.2019年12月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邵东县***酒店635号房间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刘某丁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

21.2019年12月2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邵东县***酒店635号房间,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容某某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1小包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3日上午10时许,邵东县公安局民警在位于邵东县**后被告人李某甲的租房下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并当场从其手中、湘******车上以及其租住407房中查获净重4.95克的甲基苯丙胺、净重29.67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以及净重0.75克的海洛因。

2019年12月3日上午11时许,邵东县公安局民警在邵东县***酒店635号房间内抓获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并在被告人刘某甲衣服口袋内查获0.76克甲基苯丙胺和净重1.7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查获被告人杨某某持有的0.75克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抽样笔录、称重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宾客账单、微信转账照片、微信聊天照片、指认现场的照片、毒品疑似物称重照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吸毒人员详情;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曾某某、蒋某某、容某某、刘某丙、贺某某、李某乙、刘某丁、何某某、卿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乙在邵东县***宾馆开好635房后,两次容留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以及吸毒人员容某某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付款截图、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容某某、刘某甲、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乙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刘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刘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献君

检察官助理:贺朋鹏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现在羁押在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陈某某、曾某某、蒋某某、容某某、刘某丙、贺某某、李某乙、刘某丁、何某某、卿某甲;鉴定人名单:田某某、周某某。

6.光盘13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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