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杨某某等4人盗窃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回族,生于1993年**月**日,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205251993********,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家住张家川县**镇**村**组**号,农民,政治面貌:群众。2012年3月因强奸罪被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月4日减刑释放。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于同年2月5日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回族,生于1990年**月**日,文盲,身份证号码:1304251990********,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人,家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村**组**号,无业,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5月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9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于同年2月5日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甲,绰号“干某某”,男,回族,生于1998年***月**日,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205251998********,甘肃省张家川县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家川县**镇**村**组**号,现住张家川县**镇**村**组**号,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无前科。2020年3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2020年3月24日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又名马某丙,男,回族,生于2000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205252000********,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家住张家川县**镇**村**组**号,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无前科。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马某某、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同年5月2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卷材料后重新审查了案卷材料。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马某某、马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骑摩托车到庄浪县城,盗得苏某某停放在庄浪县**镇**区**花园1号商铺门前价值18889元的“铃木”GW250型两轮摩托车一辆后,连夜骑到张家川县**乡**村马某丙家住。次日,将摩托车骑回被告人李某某家中。破案后,被盗的摩托车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同年1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马某某骑摩托车到秦安县**镇,转到秦安县**镇政府院内,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某某盗得魏某某停放在一楼楼道内价值1584元棕红色“圣火神”两轮弯梁摩托车一辆后骑回**镇,将盗得的摩托车停放在被告人马某某家中。次日,被告人李某某又将摩托车骑回自己家中。破案后,被盗的摩托车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同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马某某、马某甲在被告人李某某家喝酒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提出到秦安县**镇偷东西,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马某甲表示同意。后四人骑一辆摩托车到**镇,盗得赵某某停放在**镇其租住房子外面路边的白色“长安”牌面的车。被告人李某某驾车拉载被告人马某甲,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骑摩托车到张家川县**镇**站附近的河堤边,将摩托车停放在该河堤边的路上后坐到面的车上,由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面的车拉载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马某甲到**乡**村**小学附近,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在车上等着,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盗得周某某家牛棚里价值14000元的耕牛一头后牵到面的车跟前,打开面的车后门,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牵着牛缰绳,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将牛赶到车上后拉到被告人李某某家新院卸下后将盗得的面的车开到**镇放回原处。破案后,该被盗耕牛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同年12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骑摩托车给其姐夫送完东西,途经**镇**村村委会附近时盗得李某某放养在路边价值2010元的奶羊一只。破案后,被盗奶羊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2.被害人苏某某、魏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马某丙、王某某、马某丁、李某丙、马某戊、李某丁、安某某、马某己、朱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5.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6.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马某某、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马某某、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马某某、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四起,盗得他人财物价值36483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盗窃作案四起,盗得他人财物折价36483元;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盗窃作案四起,盗得他人财物折价36483元;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作案2起,盗得他人财物折价15584元;被告人马某甲伙同他人作案1起,盗得他人财物折价1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李某某2012年3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月4日减刑释放;被告人杨某某2019年5月23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2月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甲案发后能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晓改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川县看守所;

2、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现取保候审;

3、侦查卷一卷五册;

4、起诉书一式三十份;

5、量刑建议书一式十六份;

6、取保候审决定书两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