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4********,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乡**村**组,住河北省承德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30日到承德县公安局投案,同日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于2020年8月4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822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兴隆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厦**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7日到河北省兴隆县公安局投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二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左右,被告人李某甲的朋友被告人杨某甲联系其让帮忙找对公账户,称出卖对公账户可以挣钱,并告知其是赌博要用来进行资金结算,李某甲告诉杨某甲自己就有对公账户,后双方谈好了交易价格。被告人杨某甲给李某甲介绍了专门收对公账户的叫“小宝”的人。李某甲将其注册的承德县久旭秸秆加工厂所开设的对公账户、U盾、结算卡及另外两个对公账户卖给了“小宝”,一套因无法使用杨某甲拿回来退给李某甲。后“小宝”给了杨某甲10000元,杨某甲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了李某甲8700元,剩余自己挥霍。
2020年5月30日,受害人成某某通过聊天软件添加了一个网名为“小雪”的人,在聊天过程中双方成为了男女朋友关系。后对方谎称自己系银行高管人员,有内部购买黄金理财产品消息,可以稳赚不赔。成某某在对方引诱下投入了19万元,之后看到盈利了9000多元,其就将19万元本金提现到了自己银行卡里,也就更加相信了对方。2020年6月10日,成某某在对方的引诱下又投入了40万元,后平台里显示的金额为240万元,但是一直无法提现。
经查明2020年6月10日8时20分,成某某用自己的建设银行手机APP将40万元汇入对方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11050163*********924,该账户为对公账户,账户名为:北京新客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闵某某。)后在2020年6月10日9时20分至9时54分,该40万元分八笔又转入了一个对公账户(账号为041100**********394,户名:承德县久旭秸秆加工厂,经营者:李某甲),后再由该账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转入了其它账号(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受案人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出售使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公司并开设对公账户,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资金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甲、李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弓振亮
检察官助理:邢拴真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