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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杨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泗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小区**栋**室。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安徽省蚌埠市固镇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3月28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分局抓获,于2019年3月2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魏广金,安徽名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园**栋**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湾**栋**号。因赌博,于2018年5月3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2月1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抓获,于次日被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2019年5月5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6月8日),2019年6月3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6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

辩护人张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吉林省磐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栋**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3年被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6年9月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3月2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抓获,于次日被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3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地**栋**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2月12日被雨山分局抓获,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2019年5月5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6月8日),2019年6月3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6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

辩护人戴荣京,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固镇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1月31日被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于2015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宿州市看守所临时羁押,于2019年5月1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邦银,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9********,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泗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县**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2019年5月5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6月8日),2019年6月3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自2019年6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

辩护人孙翔,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部职工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栋**号,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上网追逃,2019年2月25后主动投案,于2019年2月2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乡**村**队**号,现住址马鞍山市花山区**园**栋**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因吸毒,其于2014年10月1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甲,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泗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2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2019年5月5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6月8日),,2019年6月3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自2019年6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泗洪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县**镇**组**号,现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都**栋**室。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4年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8年12月1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6月10日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分局抓获,于次日被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吴涛涛,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栋**号,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5年12月1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2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乙,绰号“**”,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泗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路**号**园**栋**单元**室。因赌博,于2018年12月1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2019年3月22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2019年4月23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

辩护人丁方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忠,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室,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园**栋**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5月被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2月被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连同原判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吸毒,于2013年12月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6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2019年3月22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2019年4月23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

辩护人尹淑娟,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乡**队**号。因燃放烟花爆竹,于2018年4月27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绰号“**”,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营口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栋**号。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2月4日被马鞍山市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赌博,于2017年6月6日被雨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4月6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分局抓获,于2019年4月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街道**村**栋**号,现住址马鞍山市花山区**街道**村**队**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4月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因身体原因未执行。

被告人谢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街道**村**队**号。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3月1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马鞍山市**公司销售员,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应建设,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盛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工,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号。因燃放烟花爆竹,2017年6月1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行政罚款3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逸飞、宋家峰,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丙,绰号“**”、“**”,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山**号,现住马鞍山市**镇**仓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2019年3月22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2019年4月23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

辩护人孙新生,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成某某,绰号“**”,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和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苑**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2月1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邰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号,现住马鞍山市雨山区**镇**体育场**房。因赌博,于2007年8月2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罚款20元,没收赌资37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2019年3月22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2019年4月23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养殖园法人,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队**号,现住址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养殖园,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2019年3月22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2019年4月23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

辩护人吴桂保,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丁,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园**栋**室,现住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2019年5月5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6月8日),2019年6月3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6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

被告人陈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7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清镇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镇**村**号,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陶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戊,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泗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泗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阮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刘某甲、李某乙、杨某乙、丁某某、苏某某、何某某、韩某乙、唐某甲、陶某甲、谢某乙、谢某甲、盛某甲、于某甲、王某丙、邰某某、周某甲、王某丁、陈某甲、陈某乙、陶某乙、成某某、高某某、吴某某、杨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潘某某、王某乙、韩某甲、盛某乙涉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戊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乙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26日,自2019年9月22日至2019年10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7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对被告人吴某某、杨某丙、高某某决定终止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周某丙(另案处理)为获取经济利益,在马鞍山市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8年6月,周某丙为了扩大赌场规模,邀约被告人李某甲参与赌场经营,李某甲加入赌场后安排外地赌客来赌场赌博。

被告人周某丙、李某甲分别邀集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何某某、韩某乙负责在赌场内“顶大盘”,为庄家提供大额赌资,被告人杨某甲邀集唐某甲、陶某甲在赌场为其顶大盘,抽头渔利,赌场按庄家每赢人民币1万元抽头人民币600元的比例抽头渔利。

周某丙邀集被告人王某甲管理赌场内抽取的“头子钱”,通知赌场接送赌客、为赌场租用场地、负责管理放哨人员;邀集李某乙接送其及赌客出入赌场,通知参赌人员赌博地点,并在赌场外站岗、放哨;邀集被告人杨某乙在赌场内码牌、收取“头子钱”及为赌场提供车辆并接送赌客;邀集被告人丁某某在赌场内掷骰子;邀集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为赌场提供车辆并接送赌客,上述人员均收取高额固定工资。

李某甲邀集邀集潘某某、王某乙为赌场提供车辆并接送赌客,其中潘某某还负责掌趟,帮李某甲管理“头子钱”,王某乙还负责为赌客安排食宿、在赌场看“水箱”(抽头钱)、看场子;韩某甲在赌场为庄家“掌趟”,并为李某甲开车;邀集盛某乙(另案处理)、苏某某作为“小队长”负责召集外地赌客至赌场内参与赌博,上述人员均收取高额固定工资。

被告人刘某甲负责维持赌场秩序、管理赌场看护人员,并邀集被告人盛某甲、于某甲等人在赌场内看场、护场,收取高额固定工资。被告人唐某甲、何某某、王某丙、成某某在赌场内“放漂”(放贷),为赌客提供赌资,其中成某某还向庄家放漂,提供资金支持。被告人王某丙、邰某某、周某甲、王某丁、陈某甲、陈某乙、陶某乙为赌场提供赌博场地。 

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该赌场持续经营,在雨山区**镇**收购站、**村**队**养殖场、**矿**工房、**村**养殖园、**村**山农房、**村**队**号、**镇**村**农场、博望区**镇**村**号等八处地点多次开设赌场。以“一点赔一半”型的牌九方式供他人赌博,赌注为几百元至数万元不等,并按照庄家赢钱的百分之六的比例进行抽头。赌场每天开设两场,每场至少有四、五十名赌客参与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9000余人次,涉案赌资累计达9000余万元。

2018年12月17日晚22时许,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在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收购站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抓获鲁某某等参赌人员32人(已行政处罚),缴获赌资337939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12月21日被雨山分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3月28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他人的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1月2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2月12日被雨山分局抓获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月2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3月2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抓获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2月12日被雨山分局抓获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被雨山分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5月9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归案,后未如实供述了自己及他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乙于2018年12月21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分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2月15日被安徽省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他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乙于2019年1月29日被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2月25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他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某乙于2018年1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韩某甲于2018年12月21日被雨山分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1月30日被安徽省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他人开设赌场的主要犯罪事实,未如实供述其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4月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6月10日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分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他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3月1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他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韩某乙于2018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他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唐某甲于2018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未如实供述了自己及他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陶某甲于2019年1月19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他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丁某某于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4月6日被南京市溧水分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他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于2019年4月22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于某甲2018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盛某甲于2019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他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丙、邰某某、周某甲、王某丁于2018年12月15日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他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成某某于2019年1月2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2月15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2月1日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他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乙于2019年5月17日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他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陶某乙于2019年1月29日主动投案,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他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戊于2019年5月21日主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被告人周某乙于2019年3月28日被抓获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二、寻衅滋事罪

2018年12月15日晚,被害人盛某乙和申某某前往赌场。因申某某在赌场内使用手机拍照违反赌场规矩,周某丙将盛某乙等人约至赌场外。随后申某某逃跑,潘某某上前把盛某乙打倒在地,后潘某某、韩某甲、王某乙、王某戊四人对盛某乙进行围殴,赵某甲在上前拉架的过程中被潘某某、王某戊殴打。致盛某乙两侧胸部共7处肋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韩某甲、王某乙、潘某某分别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2月15日、2019年5月9日被抓获归案,后王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韩某甲、潘某某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戊于2019年5月21日主动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三、窝藏罪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周某乙明知被告人李某甲因开设赌场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仍然以他人名义办理手机电话卡两张,并将其中一张电话卡交给李某甲使用,为李某甲躲避公安机关追捕提供条件。2019年2月16日,周某乙利用自己身份证租赁江苏省南京市**区**都**栋**室,供其与李某甲居住,帮助李某甲躲避公安机关追捕。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周某乙被抓获归案,后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牌九牌三副;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己、孙某某、杨某丁、江某某、王某庚、陆某某、赵某已、赵某丙、何某甲、刘某辛、刘某壬、郜某、赵某甲、姚某、李某辛、何某乙、高某某、杨某丙、吴某某、陈某丙、杨某戊、盛某丙、刘某乙、刘某丁、李某丙、鈡某、陶某丙、赵某丁、于某乙、李某丁、雍某某、王某辛、邢某某、唐某乙、冯某某、王某壬、徐某某、刘某戊、周某丙、朱某某、郭某某、鲁某某、李某戊、刘某己、吴某某、张某某、陶某丁、刘某庚、战某某、卢某某、王某癸、倪某某、李某己、李某庚、王某子、于某丙、史某某、周某丁、周某戊、陈某丙等人证言;

4.被害人盛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刘某甲、潘某某、唐某甲、王某乙、韩某甲、韩某乙、王某丙、周某甲、邰某某、陈某甲、王某戊、苏某某、何某某、盛某甲、于某甲、杨某乙、陶某乙、丁某某、李某乙、陶某甲、谢某甲、谢某乙、王某丁、陈某乙、成某某、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U盘1个、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唐某甲、陶某甲、丁某某、谢某甲、于某甲、盛某甲、王某丙、邰某某、周某甲、王某丁、陈某甲、陈某乙、陶某乙、王某戊、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获取经济利益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刘某甲、潘某某、王某乙、李某乙、杨某乙、韩某甲、苏某某、何某某、韩某乙、唐某甲、陶某甲、丁某某、谢某甲、谢某乙、于某甲、盛某甲、王某丙、成某某、邰某某、周某甲、王某丁、陈某甲、陈某乙、陶某乙等人在赌场内分工负责,获取非法利益或收取高额固定工资,上述二十七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刘某甲、潘某某、王某乙、李某乙、杨某乙、韩某甲、苏某某、何某某、韩某乙、唐某甲、陶某甲、丁某某、谢某甲、谢某乙、于某甲、盛某甲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系为共同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已形成开设赌场的犯罪集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中,被告人李某甲系赌场的开办者,并组织、领导、指挥赌博犯罪活动,从中抽头渔利,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刘某甲、潘某某、王某乙、李某乙、杨某乙、韩某甲、苏某某、何某某、韩某乙为获取非法利益,积极参与开设赌场犯罪活动,所起作用较大,系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某甲、陶某甲、丁某某、谢某甲、谢某乙、于某甲、盛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而为赌场提供服务,在集团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犯罪集团一般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丙、邰某某、周某甲、王某丁、陈某甲、陈某乙、陶某乙为赌场提供场地,被告人王某丙、成某某在赌场放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潘某某、韩某甲、王某戊共同随意殴打他人,导致他人轻伤,情节恶劣,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周某乙明知李某甲系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韩某甲、何某某、唐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王某乙、韩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乙、何某某、陶某甲、谢某甲、谢某乙、王某丙、邰某某、周某甲、陈某乙、王某丁、陈某甲、陶某乙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他人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苏某某、韩某乙、丁某某、盛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未如实供述其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对其犯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某某、唐某甲、陶某甲、丁某某、谢某甲、于某甲、盛某甲、王某丙、邰某某、周某甲、王某丁、陈某甲、陈某乙、陶某乙、王某戊、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唐某甲、陶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丁某某、谢某甲、于某甲、盛某甲、王某丙、邰某某、周某甲、王某丁、陈某甲、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陶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对被告人周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嵇世薇

郑  昕

闻  霞

2020年11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刘某甲、潘某某、唐某甲、王某乙、韩某甲、韩某乙、王某丙、周某甲、邰某某、陈某甲、王某戊、苏某某、何某某、盛某甲、于某甲、杨某乙、丁某某、李某乙、陶某甲、陈某乙、谢某乙、成某某现被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花山区**街道**村**队**房,被告人陶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丁现被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栋**室,被告人周某乙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

3.随案移送电子证物U盘一个;随案移送手机两部、牌九牌

  三副;扣押的被告人李某甲笔记本一个、银行卡5张;扣

  押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丁、周某甲、邰某某、杨某甲、王某乙、韩某甲、苏某某人民币共计41900元;扣押被告人谢某甲白色福田牌面包车一辆(车牌号皖E*****)、从持

  有人王某庚处扣押东南德利卡汽车一辆(车牌号皖

  C*****)判决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案发当场缴获赌资

  337939元公安机关已上交国库。

4.认罪认罚具结书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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