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李某乙,女,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湛江市**学校第*教学部负责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湛江市**学校第*教学部后勤人员,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幢**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湛江市**学校第*教学部财务人员,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号**幢**房。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湛江市**学校第*教学部后勤人员,户籍地及现住址: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3日被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市**村,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酒店旁**店。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肖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某、刘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8月7日以湛江市**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同湛江市**学校开展合作办学,成为**学校副校长、第*教学部负责人。为方便违规招生,李某甲安排第*教学部工作人员私自雕刻了“湛江市**学校”、“湛江市**学校财务专用章”、“湛江市**学校第*教学部财务专用章”三枚学校印章。2017年,李某甲安排被告人肖某某私自雕刻“湛江市**学校财务专用章”,肖某某到湛江市赤坎区百姓村一家印章店雕刻了该枚印章,并将其交给李某甲。2018年3月19日,李某甲安排被告人徐某某(第*教学部会计)私自雕刻了“湛江市**学校第*教学部财务专用章”。此后,李某甲将“湛江市**学校财务专用章”、“湛江市**学校第二教学部财务专用章”交给徐某某保管,徐某某在2018年度秋季招生过程中,将正规收据和盖有假印章的收据混合使用,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导致湛江市**学校招生秩序混乱。
2018年7月份,李某甲为了组织未满十六周岁学生去工厂打工实习,安排被告人林某某使用该批学生的身份信息,到湛江市赤坎区**酒店旁的一间补鞋店找人伪造居民身份证件。林某某根据李某甲提供的手机号码联系到制作假身份证的被告人刘某某,后林某某与刘某某约定以4400元的价格制作44张假身份证。徐某某在明知李某甲指使林某某伪造假身份证的情况下仍根据李某甲的安排为林某某提供经费。该批假身份证制作好后,由林某某持假证带领学生到东莞市打工,途中李某甲因担心假身份证无法过机检,遂安排林某某带学生返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
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肖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并在使用伪造印章招生的过程中产生不良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林某某、徐某某为安排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实习工作,伪造居民身份证件44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玥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在坡头区看守所,林某某、刘某某现被羁押在麻章区看守所,徐某某、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随案移送电子数据光盘贰张,手机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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