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70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8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号**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8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李某甲以其堂弟李某乙被某某炸鸡汉堡店的人员欺负为由,纠集被告人林某甲及三名四川男子(另案处理)前往珠海市香洲区造贝村**路**号某某炸鸡汉堡店,被告人李某甲先和一名手持水泥刀蓝白色上衣四川男子到达店内转了一圈出去,22时27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林某甲及三名四川男子(其中蓝白色上衣四川男子裤子后面口袋插着水泥刀)和李某乙进店内质问店内的人员,双方走到店门口外面,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随即与店内人员傅某某等人争吵和拉扯,李某甲率先用拳头打向傅某某,林某丙被被告人李某甲、林某甲带去的一名四川男子卡住脖子,傅某某等人退回店内后,被告人林某甲等三名四川男子即进店对傅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被告人林某甲在店内拾起蓝白色上衣四川男子掉在地上的水泥刀向车某某头部拍了一下,向傅某某的头部砍了一刀,经法医鉴定,傅某某为轻微伤;车某某轻微伤;林某丙为未达轻微伤。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2019年8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斌权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林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碟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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