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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林某甲污染环境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Z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街道**大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村**弄**号,现住清远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宿舍,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林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饶明苏及值班律师冯卫文的见证下,分别对被告人李某甲、林某甲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李某甲、林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将中山**涂料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9.868吨危险废物、被告人林某甲将清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9.639吨危险废物交给陈某甲、陈某乙(已判刑)运输至黄某某(已判刑)经营的鹤山市**镇无牌无证化工厂进行处置。黄某某等人处置上述污染物后将废渣就地填埋,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的书证材料;

2证人李某乙、湛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李某甲、林某甲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林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甲、林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林某甲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振权

2020年6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广东省佛山市**区**街道**大道中**座**号;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清远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宿舍。

2.案卷材料11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均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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