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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某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2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91********,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2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甲为了筹钱给其妻子被告人某某甲做投资,李某甲在电脑上设计“快托宝”、“托富宝”两种版面不同期次的信投协议,抬高了股票投资的盈利率,以股票理财投资获得高额利润为由,先后诈骗全国各地42位被害人钱款,诈骗数额共计6403690元。其中被害人李某丙71335元、游某某156900元、邓某某15700元、谢某某70000元、孙某某42500元、杨某甲74865元、沈某甲200000元、刘某甲295000元、丁某某35500元、吴某某1****0元、王某甲60000元、郑某某5000元、王某乙40000元、王某丙154865元、游某某165000元、孔某某444310元、苏某某44585元、孔某某40000元、文某某110000元、陈某某120000元、何某某17500元、某某丙40000元、黄某某852000元、某某丁99700元、马某某249800元、程某某75000元、柳某某304085元、冯某某644120元、陈某甲69750元、卢某某1****0元、胥某某150000元、卢某某36700元、徐某甲927920元、江某某52645元、罗某某40000元、魏某某60100元、熊某某40000元、杨某乙7000元、邵某某80100元、吴某乙207000元、刘某丙7000元、徐某乙23400元。

被告人李某甲诈骗所得钱款,部分用于派息给被害人,其余钱款李某甲交由某某甲支配。某某甲明知李某甲的款项来源为诈骗所得,仍将诈骗钱款用于“互助盘”、“三三宝利来”等网上投资、赌博、日常挥霍等,其中230多万元诈骗所得被某某甲用于六合彩赌博时被陈某丙(另案处理)诈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珊珊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某某甲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涉案手提电脑、银行卡等物证(附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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