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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樊某某等5人诈骗案)_隆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时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甘肃静宁县人,服刑前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单元**室。2020年3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服刑于宁夏服刑人员入监教育中心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宁夏隆德县人,住隆德县城**小区**号**号院落。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隆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白艳军,隆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宁夏西吉县人,住宁夏银川市永宁县**镇**公寓楼**期**室。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隆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何亚洲,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9008211413,回族,小学文化,居民,宁夏隆德县人,住隆德县城**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12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隆德县公安局**派出所调解处理;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隆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黄安,宁夏燕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88********,回族,大专文化,居民,宁夏隆德县人,住隆德县城**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隆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健强,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隆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苏某某、樊某某、马某甲、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3月1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为了非法占有隆德县**公司销售的“苹果”手机,伪造隆德县**乡**小学印章,冒充隆德县**乡**小学职工为自己及他人开据虚假证明,在业务人员魏某某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签订服务期为36个月,每月消费316.8元的“零首付合约送手机”协议9份,骗取隆德县**公司销售128G内存的“苹果”7手机9部,涉案价值55791元。

1、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自己的重复户口时某甲的身份证件,利用其伪造的印章开据虚假证明,骗取隆德县**公司一部价值6199元金色128G内存的“苹果”7手机和配套的1869504****的手机卡一张,该手机号使用了13个月后便未按合约继续使用,后李某甲将该手机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2、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因无力偿还被告人苏某某信用卡消费金额5000元,便答应送苏某某两部“苹果”7手机折抵借款,并让苏某某提供本人和其妻子的身份证件。随后李某甲持虚假证明伙同苏某某骗取隆德县**公司一部价值6199元128G的黑色“苹果”7手机和配套的1869540****的手机卡一张,苏某某在使用12个月后便停止使用。

3、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其妻子袁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持袁某某的身份证件找到被告人李某甲,二人用虚假证明骗取隆德县**公司一部价值6199元128G内存的玫瑰金色“苹果”7手机和配套的1319504****的手机卡一张。苏某某将骗来的手机给袁某某使用,袁某某使用13个月后便停止使用。

4、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被告人苏某某捡到的仇某的身份证件开据虚假证明骗取隆德县**公司一部价值6199元的128G内存的金色“苹果”7手机和配套的1325964****的手机卡一张。李某甲将该手机号码给其妻子黄某某使用,9个月后便停止使用,将该手机以5000元的价格折抵了其欠郭某某的部分货款。

5、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妻子黄某某的身份证件并开据虚假证明骗取隆德县**公司一部价值6199元128G内存的玫瑰金色“苹果”7手机及配套的1300794****的手机卡一张。李某甲将该手机号码给其妻子黄某某使用,13个月后便停止使用,将该手机以4000元的价格折抵了其欠戴某某的部分借款。

6、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开据虚假证明骗取隆德县**公司一部价值6199元128G内存的亮黑色“苹果”7手机和配套的1329954****的手机卡一张。李某甲将该手机号码使用11个月后便停止使用,将该手机以8000元的价格折抵了其欠李某乙的部分货款。

7、2016年12月的一天,李某甲向柳某某炫耀:“你给我2000元钱,并提供你本人的身份证件,我就给你一部**公司的新的“苹果”手机”。后柳某某通过微信转给李某甲2000元,并将自己的身份证件交于李某甲。12月23日李某甲拿着柳某某和被告人樊某某的身份证件找到被告人马某甲和舍某某,二人明知李某甲利用虚假证明实施诈骗行为,仍帮助李某甲填写虚假证明。2016年12月25日李某甲持伪造好的柳某某和樊某某的虚假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骗取隆德县**公司价值均为6199元128G内存玫瑰金色和金色的“苹果”7手机各一部及配套的1323954****和1300795****的手机卡两张。后李某甲将用柳某某身份证件骗取的“苹果”7手机以4000元的价格折抵了其欠王某某的剩余借款,并将该手机所配套的手机号码交给柳某某使用,7个月后便停止使用;李某甲将用樊某某身份证件骗取的手机及配套的手机号码交于樊某某,樊某某将该号码使用7个月后便停止使用。

8、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薛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薛某某的身份信息及自己伪造的虚假证明签订“零首付合约送手机”协议,骗取隆德县**公司一部价值为6199元128G内存金色的“苹果”7手机和配套的1850954****的手机卡一张。李某甲将该手机送给柳某某使用,自己使用该手机号码9个月后便停止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樊某某、马某甲、舍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薛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苏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宁夏证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泰司鉴所[2019]鉴(文书)字第**号、隆德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书(隆发改价格[2020]**号)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樊某某、马某甲、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隆德县**乡**小学单位印章,开据虚假证明,签订“零首付合约送手机”协议,伙同被告人苏某某、樊某某、马某甲、舍某某骗取隆德县**公司128G内存的“苹果”7手机9部,价值5579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被告人李某甲伪造的事业单位印章,使用其本人和其妻子袁某某的身份证件,签订“零首付合约送手机”协议,骗取价值6199元的“苹果”7手机两部供自己和妻子袁某某使用,价值123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甲使用伪造的单位印章实施诈骗活动,将本人的身份证件交给被告人李某甲签订“零首付合约送手机”协议,骗取价值6199元的“苹果”7手机一部供其本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舍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甲实施诈骗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诈骗数额12398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樊某某、马某甲、舍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樊某某、马某甲、舍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樊某某、马某甲、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甲2020年3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服刑于宁夏**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戈

                              检察官助理:余忠全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服刑于宁夏服刑人员入监教育中心;被告人苏某某、樊某某、马某甲、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材料三册;

3.《调查评估意见书》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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