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住址地:衡阳市珠晖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7日由衡东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1198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住址地:衡阳市珠晖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7日由衡东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二来几”,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住址地:衡阳市珠晖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6日由衡东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乙,绰号“周徕几”,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住址地:衡阳市珠晖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4日由衡东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住址地:衡阳市珠晖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7日由衡东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江某甲、黄某甲、江某乙、李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江某甲、黄某甲、江某乙、李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乙在一次闲聊过程中告知被告人李某甲在衡东县**镇一个工地附近有野兔出没。2019年11月26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在午饭过程中向被告人江某甲及黄某乙等人提议到衡东县**镇捕猎以食用,得到了被告人江某甲的同意。之后,被告人李某甲联系被告人李某乙让其开车带路前往衡东县**镇,又联系了被告人黄某甲、江某乙携带猎捕工具一同前往,约定于当日晚饭后在衡阳市珠晖区****镇**村一个十字路口集合。当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江某甲各自携带一支手电筒,被告人黄某甲携带一个汽油发电强光照明灯和一个抄网,被告人江某乙携带一个充电强光照明灯、一个抄网和一个蛇皮袋,由被告人李某乙驾驶其牌照为湘******的比亚迪越野车一同前往衡东县**镇捕猎。20时许,被告人一伙到达衡东县**镇***村牌楼东侧约两公里处,被告人李某乙停车在路边等候,被告人李某甲、江某甲、黄某甲、江某乙四人携带猎捕工具强光灯、抄网和手电筒等前往附近油茶林内寻找猎物。当晚,被告人一伙利用携带的汽油强光灯和抄网捕获一只雉鸡。之后,被告人李某甲、江某甲、黄某甲、江某乙继续在油茶林内搜寻猎物未果,返回至停车处时被正在该地段巡逻的**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黄某甲、江某乙见状逃离现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江某甲被公安民警传唤至**派出所。
被告人黄某甲、江某乙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12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李某甲、江某甲、黄某甲、江某乙、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江某甲、黄某甲、江某乙、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江某甲、黄某甲、江某乙、李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江某甲、黄某甲、江某乙、李某乙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江某甲、黄某甲、江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江某甲、李某乙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乙、黄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江某甲、黄某甲、江某乙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阳永恒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江某甲、黄某甲、江某乙、李某乙现羁押取保候审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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