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87********,汉族,专科文化,海拉尔区**宾馆**,户籍所在海拉尔区,住海拉尔区**家园**号楼**号,无前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住海拉尔区**家园**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沃某甲、张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31日18时许,由于**宾馆拖欠**物业公司物业费,导致**宾馆车辆无法进入地下车库,**宾馆**李某甲便召集于某某(另案处理)、沃某甲、张某甲等人用车将**家园小区地下车库出入口堵住,强迫**物业公司为**宾馆提供服务。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宾馆欠付**公司物业费245701.84元拒不交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收据单票、物业服务合同、欠费清单、营业执照、收据、用户交费明细;2.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沃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李某乙、韩某某、池某某、徐某某、田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李某丙、王某丁、魏某某、张某乙、李某丁、包某某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李某甲、包某某、韩某某、池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记录光盘一张、讯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沃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沃某甲、张某甲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涉及金额245701.84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福君
附:
1. 被告人沃某甲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1. 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1. 案件材料及证据3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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