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8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9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6196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9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 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熊某某,经预谋、驾驶车辆先后在衢州市衢江区、开化县、余姚市、杭州市临安区等地农村,冒充专业牙科医生,以劣质材料为他人补牙、镶牙,骗取钱财,共计诈骗作案11起,骗得钱款13745元。其中,被告人李某甲诈骗作案11次,骗得钱款13745元;被告人熊某某参与诈骗作案9次,骗得钱款11220元,各被害人在镶牙、补牙后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不适症状。分别如下:
1、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刑)在衢州市衢江区*镇*村,骗得罗某某、王某甲、吴某甲人民币2025元。
2、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熊某某在开化县*镇*村,骗得鲍某某人民币1800元。
3、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熊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乡*村,骗得翁某某、宗某某人民币2500元
4、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熊某某在浦江县*镇*村,骗得周某甲人民币300元。
5、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熊某某在宁波市余姚市*街道*村,骗得李某丙先、李某丁、陈某某琴人民币2000元。
6、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熊某某在金华市浦江县*镇*村,骗得黄某甲、黄某乙人民币1400元。
7、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在衢州市柯城区*乡*村,骗得冯某某人民币500元。
8、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熊某某在诸暨市*镇*村,骗得钱某某人民币500元。
9、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熊某某在诸暨市*街道*村,骗得王某乙人民币500元。
10、2019年4月底5月初,被告人李某甲、熊某某在宁波市余姚市*街道*村,骗得马某某人民币320元。
11、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熊某某在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骗得吴某丙、胡某某、钱某某人民币1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已赔偿19名被害人损失13725元,二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收条、名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涂某某、周某乙、欧某某、吕某某等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罗某某、王某甲、吴某甲、鲍某某、翁某某、宗某某、吴某乙、胡某某、钱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熊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系主犯,被告人熊某某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宏亮
2020年9月28 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现在家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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