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4********,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9********,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村**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熊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与丈夫罗某甲于2004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二个女儿,婚姻关系一直存续至今。2017年被告人李某甲外出打工,期间结识被告人熊某甲,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告人熊某甲以夫妻名义在云县**乡**村**组共同生活,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与熊某甲共同生育一子。
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告人熊某甲于2019年10月30日14时主动到云县公安局栗树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等材料;2.证人证言:李某乙、罗某乙等4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人身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有配偶而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熊某甲明知她人有配偶而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熊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熊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量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保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熊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478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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