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8月18日因伪造印章罪被绿园分局刑拘。2019年1月25日因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于2019年10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于2019年10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至10月26日期间内,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甲分别在长春市朝阳区**小区**栋**单元**室、**路**胡同**单元**室,以伪造公章制作医院诊断书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7月1日,帮助郑某某伪造盖有汪清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2019年10月26日,在**路**胡同**单元**室,公安机关将李某甲、王某某当场抓获,现场缴获大量伪造公章;医生名章;制作公章光敏机器一台;大量医院诊断书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情况说明、假病假条照片及聊天记录、搜查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腾某某、马某某、冯某某、李某乙、肖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公(刑技)鉴(文检)字[2019]0174号鉴定书;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公(刑技)鉴(文检)字[2019]0173号鉴定书;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公(刑技)鉴(文检)字[2019]0176号鉴定书;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公(刑技)鉴(文检)字[2019]0175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潇
2020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3.卷宗三册;
4.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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