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4********,汉族,初中,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某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流窜到高明客运站作案。先由李某甲在高明客运站以开摩托车搭客为名义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的信任,指引赵某某去王某某处,王某某再以手机没电为由借赵某某的手机打电话,王某某假装打电话慢慢离开赵某某的视线,迅速逃离现场拿走了赵某某的手机。经高明物价局拍价鉴定,证实赵某某的华为牌nova3i手机价值人民币1328.41元。
2、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流窜到高明客运站作案。先由王某某在高明客运站以开摩托车搭客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吴某某、韦某某的信任,指引吴某某、韦某某去李某甲处,李某甲以手机没电和要手机记录单据为由借了吴某某和韦某某各一台手机,随后李某甲假装打电话慢慢离开吴某某、韦某某的视线,迅速逃离现场拿走了她们的两台手机。经高明物价局拍价鉴定,证实吴某某的华为牌荣耀8X手机价值人民币1454.52元,韦某某的华为牌荣耀8X手机价值人民币1533.57元。
3、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与另一男子(具体身份不详、在逃)流窜到佛山市顺德区**镇客运站作案。先由该男子以开摩托搭客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随后李某甲来到黄某某处以手机没电为由借黄某某的手机打电话,李某甲拿了黄某某的手机后以去其他地方拿资料为由迅速逃离现场。经顺德物价局拍价鉴定,证实黄某某的华为牌P20手机价值人民币30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 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 勘验、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6. 鉴定意见。
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6个月至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6个月至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斌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高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建议量刑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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