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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王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6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金宝),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黑龙江省嫩江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委**组。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阿斌),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7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日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其二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同年9月11日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至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乙伙同郑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路**弄**号别墅经营百家乐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李某乙负责开门望风,获利人民币300元;被告人李某甲系荷官,获利人民币1.15万元。2019年9月28日,证人朱某某在该赌场赌博,赌资金额为人民币12万元;2019年12月3日,证人项某某、汤某某等人在该赌场赌博,赌资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租用本区辰花路5088弄968号别墅作为百家乐赌场的场地,带证人朱某某进行赌博,参赌金额为12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带赌客、荷官、陪打等人员,获利人民币0.5万余元。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汤某某、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地点照片证实,2019年12月3日其二人至本区辰花路5088弄968号别墅内的百家乐赌场进行赌博,汤某某的银行卡共消费人民币10万元用于赌博,证人郑某某系赌场内荷官。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人姜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地点照片证实,2019年9月28日,证人朱某某在他人介绍下至本区辰花路5088弄968号别墅内的百家乐赌场进行赌博,其使用证人姜某某的五张信用卡先后刷卡共计人民币12万元用于赌博。被告人李某甲系赌场内的荷官、被告人李某乙出现在赌场内、被告人王某某在赌场码房负责刷卡换筹码。

3.证人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租赁协议复印件证实,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乙伙同证人郑某某以办公的名义通过其租借本区辰花路5088弄968号别墅。

4.证人郑某某(已判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租赁本区辰花路5088弄968号别墅带赌客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李某乙负责开关门、被告人李某甲和其担任荷官;2019年12月3日,证人项某某等人至本区辰花路5088弄968号别墅带赌客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李某乙负责开关门及望风、被告人李某甲和其担任荷官。

5.证人陈某某(已判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期间其在位于本区辰花路5088弄968号别墅的百家乐赌场提供pos机供赌客刷卡换筹码,其中证人郑某某系赌场内荷官。

6.《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清点记录》《结算票据》、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证人郑某某处扣押涉案赌场用于百家乐赌博的台子三台、手机一部、POS机一套、POS拉卡单据一张、监控两部、卡牌三付、筹码若干;被告人李某甲的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万元。

7.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POS机交易明细清单、POS机签购单复印件、卡友支付对端账户信息等证实,证人姜某某的信用卡于2019年9月28日先后消费共计人民币12万元用于兑换赌场筹码,其中有3.5万元于当日转入被告人王某某的银行卡账户;证人汤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先后消费人民币共计10万元用于兑换赌场筹码。

8.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及被告人王某某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王某某与证人郑某某就开设赌场的事宜进行微信聊天以及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分别向被告人李某甲、证人郑某某转账的情况。

9.《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实,证人汤某某、项某某、朱某某因赌博行为均被行政处罚。

10.《抓获经过》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过程和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的到案经过。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2.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三人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开设赌场,其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李莉

检察官助理:张亚鑫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九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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