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王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宁晋县****村。2017年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宁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宁晋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宁晋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宁晋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宁晋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宁晋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8********,汉族,专科文化,群众,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宁晋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宁晋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张某甲、贾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1月下旬的一天,李某乙(已判决)为向被害人张某乙索要债务,纠集被告人李某乙、王某某、张某某、贾某某等人到张某乙家中,强行将张某乙从家中带出。李某乙将张某乙带到宁晋县凤城国际15层一间屋子内,后又将张某乙带到宁晋县聚福园小区一个单元楼内,在此处拘禁张某乙四日,直至张某乙的朋友郭某甲让人将1万元打至李某乙卡上,李某乙才放走张某乙。王某某、张某甲、贾某某在离开张某乙家后未参与后续非法拘禁张某乙活动。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贾某某到宁晋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被害人张某乙对张某甲、贾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谅解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处警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记卡明细、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左某某、靳某某等证言;3.同案犯李某乙、田某甲、张某丙、及某某、牛某某供述;4.被害人张某乙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张某甲、贾某某供述。

二、2016年12月5日晚上,为向被害人田某乙索要债务,李某乙(已判决)伙同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到宁晋县大陆村,在田某乙厂门口将田某乙强行推进所驾驶汽车内,对田某乙实施了殴打,并将田某乙带至宁晋县凤城国际写字楼进行殴打。至第二天凌晨,田某乙向他人借钱4800元还给李某乙后才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转账记录等;2.证人赵某某证言;3.同案犯李某乙供述;4.被害人田某乙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张某甲、贾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王某某、张某甲、贾某某系自首,且系从犯,张某乙对张某甲、贾某某予以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判处张某甲、贾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鑫来

检察官助理:郭学聪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张某甲、贾某某现羁押于宁晋县

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