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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王某甲容留卖淫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刑诉〔2020〕Z15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绰号“东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荆州市人,居住荆州市公安县**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5月3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4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花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居住三亚市吉阳区**路**号**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5月3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李某甲的辩护人罗于贤,三亚市天涯法律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租赁了**农场**大道**号的第一、第二层房子开设**发廊从事按摩活动,按摩店容留8名妇女提供卖淫服务,被告人王某甲负责对按摩店进行日常管理,王某甲在店里收银后将钱交给李某甲,李某甲对卖淫收入提成后转账给服务员。2020年5月2日凌晨2时许,万宁市公安局民警在**发廊抓获李某甲、王某甲及卖淫妇女4人、顾客4人,并从李某甲身上扣押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李某丙、袁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8名妇女卖淫,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深云

检察官助理:张世标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97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李某甲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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