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6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住金平县**乡**村民委员会**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7********,傣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者米街正源宾馆后面打麻将,后王某丙、李某乙、刘某甲三人来到,李某甲与王某丙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丙、李某乙、刘某甲就对李某甲实施殴打,后被在场人员劝开,之后王某丙、李某乙、刘某甲三人就离开了现场。李某甲被打后,就打电话给外甥王某甲,告诉王某甲自己被人打了,叫王某甲过来看一下,王某甲就带着朋友黄某某、刘某乙来到现场,后李某甲、王某乙等人准备去找王某丙说理,走到正源宾馆对面的路口处时,就看见李某乙的儿子李某丙、儿媳刘某丙在者米乡“左岸兰亭”休闲吧门口,于是李某甲、王某甲便冲下去对李某丙、刘某丙实施殴打,致李某丙头部受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刘某丙面部受伤。经金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于2020年1月4日经侦查民警书面传唤到案。
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刘某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丙、刘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被传唤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金国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联系电话:1340894****)、王某甲(联系电话:1876074****)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59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