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89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 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021986********, 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号**单元**室。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镇**街**排**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园**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经预谋后,撬窗进入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路喜海酒家东侧休息室内,窃得软包中华香烟6条零2盒、黄鹤楼1916香烟1条、利群红利香烟3盒、53度茅台酒1瓶、象牙2根。其中6条软包中华香烟、1条黄鹤楼1916香烟销赃获款人民币33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640元。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于2020年6月26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盗部分烟酒的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苗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4、勘验、扣押、辨认、搜查笔录;5、估价鉴定意见书;6、微信转账截图;7、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的多次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学民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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