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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王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30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社区**底**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淳化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02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桥**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区**乡**村民委员会**村**号**组)。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3月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村**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东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嘉善县**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埭**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塘**号**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宅基**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嘉祥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9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王某甲、郑某某、宋某某、谢某甲、丁某某、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王某甲、郑某某、宋某某、谢某甲、丁某某、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金足互娱”(又称“金球娱乐”、“宝马棋牌”)APP系一网络赌博平台,利用互联网推广并招募推广员,由推广员吸引不特定网络参赌人员安装、使用软件,组织网络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平台根据网络参赌人员盈利的5%进行抽头,并按照一定比例返现给各级推广员。

1.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被发展为推广员,后其将用于下载该APP的二维码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推广给他人,供他人下载安装,从而招揽大量网络参赌人员在该平台上进行赌博活动,在赌博期间,赌博平台从参赌人员中抽头获利计人民币77449.62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赌博平台利润分成、获得45%左右返利,至2019年7月共非法获利计人民币34851.97元。

2.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被发展为推广员,后期将用于下载该APP的二维码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推广给他人,供他人下载安装,从而招揽大量网络参赌人员在该平台上进行赌博活动,在赌博期间,赌博平台从参赌人员中抽头获利计人民币177897.41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赌博平台利润分成、获得13%左右返利,至2019年7月共非法获利计人民币23113.49元。

3.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乙被发展为推广员,后其将用于下载该APP的二维码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推广给他人,供他人下载安装,从而招揽大量网络参赌人员在该平台上进行赌博活动,在赌博期间,赌博平台从参赌人员中抽头获利计人民币88696.11元,被告人王某乙参与赌博平台利润分成、获得18%左右返利,至2019年7月共非法获利计人民币15884.16元。

4.2018年5月,被告人郑某某被发展为推广员,注册代理账号2个,将用于下载该“金足娱乐”APP的二维码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推广给他人,供他人下载安装,从而招揽大量网络参赌人员在该平台上进行赌博活动,在赌博期间,赌博平台从参赌人员中抽头获利分别计人民币69966.92元、5156.60元,被告人郑某某参与赌博平台利润分成、分别获得18%、38%左右返利,至2019年7月非法获利分别计人民币11191.18元、1971.10元,共计13162.28元。

5.2019年3月,被告人宋某某被发展为推广员,后其将用于下载该APP的二维码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推广给他人,供他人下载安装,从而招揽大量网络参赌人员在该平台上进行赌博活动,在赌博期间,赌博平台从参赌人员中抽头获利计人民币39846.48元,被告人宋某某参与赌博平台利润分成、获得45%左右返利,至2019年7月共非法获利计人民币17925.71元。

6.2018年6月,被告人谢某甲被发展为推广员,后其将用于下载该“金球娱乐”APP的二维码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推广给他人,供他人下载安装,从而招揽大量网络参赌人员在该平台上进行赌博活动,在赌博期间,赌博平台从参赌人员中抽头获利计人民币25034.1元,被告人谢某甲参与赌博平台利润分成、获得18%左右返利,至2019年7月共非法获利分别计人民币4486.89元。

7.2018年上半年一天,被告人丁某某被发展为推广员,后其将用于下载该“金足互娱”APP的二维码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推广给他人,供他人下载安装,从而招揽大量网络参赌人员在该平台上进行赌博活动,在赌博期间,赌博平台从参赌人员中抽头获利计人民币19222.55元,被告人丁某某参与赌博平台利润分成、获得12%左右返利,至2019年7月共非法获利分别计人民币2020.87元。

8.2019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被发展为推广员,后其将用于下载该“宝马棋牌”APP的二维码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推广给他人,供他人下载安装,从而招揽大量网络参赌人员在该平台上进行赌博活动,在赌博期间,赌博平台从参赌人员中抽头获利计人民币11115.53元,被告人徐某某参与赌博平台利润分成、获得45%左右返利,至2019年7月共非法获利计人民币4457.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李某乙、谢某乙、禄某某、蔡某某、徐某某、胡某某、钟某某、孙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王某甲、郑某某、宋某某、谢某甲、丁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王某甲、郑某某、宋某某、丁某某、谢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胡延国的辨认笔录、海盐县公安局提取笔录、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

5.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王某甲、郑某某、宋某某、谢某甲、丁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王某甲、郑某某、宋某某、谢某甲、丁某某、徐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王某甲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王某甲、郑某某、宋某某、谢某甲、丁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斌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桥**号;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平湖市**街道**村**路**号;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海盐县**街道**社区**底**号;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嘉善县**街道**村**号;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桐乡市**镇**村**埭**号;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塘**号**室;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宅基**号;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海盐县**街道**路**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赃款暂存于本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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